項目四:編制應急預案及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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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yè)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yè),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數(shù)量的化工企業(yè)、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經營企業(yè)和中型規(guī)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qū)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